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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先說明,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中沒有「前科」這個名詞。「前科」廣泛的意思是指「全國刑事案件紀錄」,只要你成為被告,有進出地檢署或法院的紀錄,無論是起訴、被誣告或因罪證不足而不起訴、有罪或無罪,司法單位都會有紀錄。但這項紀錄只限司法人員查閱,以保障人權。 普遍大家認知的「前科」指的是「警察刑事紀錄證明」,俗稱「良民證」,上面會記載有期徒刑以上的紀錄。如果是被判拘役、罰金(非有期徒刑易科罰金)、緩刑、免刑、免除刑之執行、少年事件等,為了給當事人自新的機會,則不予以記載。 或根據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》第6條第7款規定,如果是遭判有期徒刑,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,只要5年內都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,紀錄就會消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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